大家都知道股权股份转让,但是有多少人清楚股权股份转让的流程呢?大多数时候会通过工商登记代办公司去做。那这里边是一个什么样的操作流程呢,今天我将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简单的梳理。
股权股份转让流程:

第一步:取得其他股东合伙人的同意
很多股东合伙人在转让股权股份时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卖自己股权股份根本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合伙人也不需要其他股东合伙人的同意,这个其实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可知,股东合伙人在转让其股权股份时需要其他股东合伙人的同意,那也就意味着转让股权股份的股东合伙人在转让时需要通知现有股东合伙人,并且在现有股东合伙人同意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因此股东合伙人在转让股权股份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合伙人。
第二步:签署股权股份转让协议
签署股权股份转让协议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股权股份转让款金额;
2、股权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时间;
3、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4、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三步:召开股东合伙人会
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合伙人会,股东合伙人会决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的股权股份的比例;
2、新股东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3、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将变更事项写在决议里;
4、变更公司章程。
第四步:取得完税证明
股权股份转让时现有股东合伙人将其股权股份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需要转让股东合伙人前去税务部门进行完税申报。需要携带材料如下:
1、股东合伙人会决议;
2、股权股份转让协议;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材料;
4、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
取得完税证明后,需携带完税证明和第四步中的其他文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最终完成股权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份的股东合伙人,股东合伙人会讨论表决;股东合伙人之间转让股权股份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合伙人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
3、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合伙人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合伙人对公司拥有一定的股权股份,那么在股东合伙人因为资金的原因想要将股权股份进行转让或是想要退出公司的股东合伙人行列的话,在这个时候是需要对公司的股权股份进行转让的,那么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呢?接下来就和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股权股份转让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股权股份转让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向股东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份的,由转让股权股份的股东合伙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合伙人会讨论表决;股东合伙人之间转让股权股份的,不需经过股东合伙人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合伙人即可。
股权股份转让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2、双方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股份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股份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股份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股份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股份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合伙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合伙人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合伙人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合伙人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合伙人名册,将新股东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合伙人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股份的证明,只是股东合伙人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合伙人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二、股权股份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合伙人将股权股份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合伙人,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股份转让;二是股东合伙人将其股权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合伙人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股份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要求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合伙人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合伙人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合伙人向股东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合伙人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合伙人向股东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股东合伙人应就其股权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合伙人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合伙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合伙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合伙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股份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合伙人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股份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和股东合伙人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三、股权股份转让的条件要求
股权股份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等特点,股东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股份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股份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要求,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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